最近有一則「撿到手機向失主索求酬金不合意,還想告失主」的新聞
其實, 若有人撿到我的東西, 我身為失主"主動"表達一點感謝之意, 這的確是很合人情義理的;
從另外一方面來說, 撿到東西的人, 因為要保管這個東西, 而損失了金錢時間;
失主補償拾獲者這些損失; 坦白說, 從我"人的觀點"來看, 這也是頗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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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上帝卻要摩西向以色列人頒佈這樣的律法:
聖經申命記22章。
「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為不見,總要把他牽回來交給你的弟兄。
你弟兄若離你遠,或是你不認識他,就要牽到你家去,留在你那裡,等你弟兄來尋找就還給他。
你的弟兄無論失落什麼,或是驢,或是衣服,你若遇見,都要這樣行,不可佯為不見。
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驢跌倒在路上,不可佯為不見,總要幫助他拉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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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律, 載明了"拾獲者有權向失主要1/10"。
在我看來, 這法律考量的似乎是"個人權利"
(當然有人說, 這條法律是鼓勵人撿到東西要還給失主, 這點稍後再談)
但聖經裡上帝就是要"拾獲者總要還給失主"; 不論你認不認識失主;我認為 上帝看重的是人與人之間的情與義; 也就是所謂的"道德"
更特別的是, 若你一時半刻無法還給失主, 還得先把牛羊先帶回家養著.
等著失主回來拿.
這段時間, 牛羊也是要吃糧草的; 這其實也算是拾獲者的一種損失吧!
但上帝並沒有說, 拾獲者就可以向失主索賠.
(當然, 上帝也沒有禁止失主"主動"給予拾獲者一點酬謝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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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 台灣那條"拾獲者有權向失主要1/10"的法令, 到底能不能鼓勵人撿到東西會還給失主呢?
大喵有以下的見解:
在還沒有"拾獲者有權向失主索取報酬"的這條法令之前, 一般人可以簡單分為3類:
1. 是撿到東西就一定會還給失主的 (不論有沒有報酬; 也可以說是不要報酬的人)
2. 是撿到東西一定拿回家自己用的或據為己有或賣掉取利....等 (也可以說就是不會還給失主的人)
3. 另外一種人是不會去碰失物, 當做沒看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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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台灣的這條法令, 對第一種和第二種人影響不大;
若是真的能"鼓勵到的", 似乎是第三種類型的人;
但即使是第三類型的人, 還是可以分成2部份, 一種是真的會為了償金而還失物的人; 另一種還是不為所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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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沒有具體的數據去看到底這幾個類型的人實際上占了多少的比例;
所以就簡單將前3種各分成1/3吧
第三種人又再分成2半; 所以是1/6.
所以, 這條法令, 以簡單的數學角度來看, 大概可以影響1/6的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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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
人的法律, 充其量, 鼓勵的是人的"行為";
而 上帝的律法, 強調的是將 上帝所看重的美好的德行, 內化在人的心裡.
「上帝所頒的律法」和「人所定的法律」 著眼點, 實在是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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