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1日 星期二

有關同性戀

支持同性戀者有2個論點:
1. 性傾向是一種選擇 (可選擇和男人或是和女人)
2. 同性戀的性傾向是天生的; 不能改變

基本上, 這2個論點顯得自相矛盾.
若是性傾向是天生的, 又怎麼能"選擇"呢?

雖然他們處在混亂的定位中, 這2個論點用來反駁他人, 倒是"很好用":

如果你是個強調順應自然者, 同性戀就會告訴你: "同性戀是天生的"; ("對我來說是自然的")

如果你是個"個人/自我主義者", 同性戀就會告訴你: "你有權選擇要和男人或是女人發生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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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說, 人體機能很複雜:

生理會影响心理, 心理也可以影响生理.

人們就算將來可以找到同性戀者在某些生理上和異性戀者有所不同;
也不能證明 這個不同是"與生俱來"的,
抑或是 因為施行同性戀的行為和思想所導致的.

比較精確的實驗是: 將一出生的嬰兒就篩選出來, 但全都放在有父母的和睦家庭, 施與正確的家庭教育和2性觀念; (旁人並不知道這個嬰兒是否具所謂的"特別基因"); 完全不接觸現今社會的同性戀思想

成年之後, 也維持正常的2性社交生活;

若是每一個都俱有此"基因"的嬰孩最後都變成同性戀, 那麼, 這個實驗才比較具有說服力; 可以宣稱同性戀不是環境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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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是: 人的一生中所會遭遇的事太複雜, 所有你所接觸的人事物, 都可能會造成傷害或是污染......

現實社會中, 我們很難控制外在環境做出上面那樣的實驗;

然而, 你如果現在去把"有自主性同性戀行為的人"都找來做檢驗, 你一定也會發現: 不是所有施行同性戀行為的人, 都有所謂的"特殊基因".

這表示: 同性戀行為是可以受外在環境影响的.


雖然, "同性戀性行為" 不完全等於 "同性性傾向" ,

但, 人們也不能否認 "行為" 可以改變人 "想法" 的事實.......

一個人第一次偷東西時, 可能很不安, 偷到第10次可能就偷上了癮......
第一次外遇/說謊可能很有罪惡感, 多做幾次, 恐怕就麻痺了....
第一次殺人可能心裡毛毛的, 殺到第10個人, 可能就殺出興趣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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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管如何, "天生有此傾向", 並不表示就是好的.

一個人生來基因有變異, 成了唐氏症;
難道人們會因為這是天生的, 就說唐氏症是好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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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說性傾向是"自己選擇的"...

那麼, 這個"同性戀的選擇", 豈不是和世界上的任何一種選擇一樣, 人們有權評判這個選擇是好或是壞?

(e.x. 我覺得A學校的師資和校風比較差; B學校比較好, 所以我選擇B校......
難道我們做出這樣的選擇, 或是父母為子女選擇學校的時候, A學校的人可以說我們歧視他們嗎? )

明智的人做選擇時, 豈不都是出於評估/審查, 在心中定出好壞善惡之後的決定嗎?

既有選擇, 就一定有評判

那麼, 同性戀者又怎麼可以控告"批評同性戀行為的人"是歧視呢?

若你有選擇同性戀的自由, 別人當然也有評論(覺得同性戀不好)和拒絕同性戀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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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子雲 出處: http://www.cef.org.tw/resource/love/find/7.html
  1. 何謂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
    性傾向是指人在「性和愛」方面明顯地持續受某一性別或某一形式的吸引和感到渴求。

    如果某人長期經驗同性和異性間性和愛的吸引,他就有「雙性戀傾向」( Bisexual Orientation )。

    雖說性傾向一般是指同性戀、異性戀及雙性戀;但在性行為方面,有人喜愛孌童、有人喜愛人獸交或性虐待,所以性傾向除了同性戀、異性戀、雙性戀之外,還可以包括孌童癖、人獸交、戀物癖、亂倫、濫交、性虐待 (Sadomasochism ) 等等;香港有學者就認為性傾向總共有四十種 。 (註一)

    同性戀者有多少?
    根據最新的研究顯示,不同的地方大概有百分之二至四(2%-4%)的人是同性戀者。

  2. 我們可以憑儀表或舉止斷定某人是同性戀者嗎?
    一般來說,我們不能夠憑儀表或舉止,斷定某人是同性戀者。

  3. 是否所有同性戀者都有同性性行為呢?
    我們首先要分辨同性戀傾向(即經驗到同性間吸引),以及同性戀行為(有同性戀愛,以及同性性行為)兩者。因為感受到同性間吸引的人,並不一定會認同同性戀 的生活,發生同性性行為;另一方面,曾有同性戀行為的人亦不一定本身有同性戀的傾向,有些可能因著貪新鮮、刺激,有些可能受到同性戀朋友或長輩驅使。

  4. 為甚麼會有同性戀傾向呢?同性間的吸引是天生的嗎?
    有關同性戀的成因眾說紛紜,但主要可分兩類意見:先天論和後天論。

    三個先天論的主要學說
    ■ Simon LeVay (1991)神經解剖學(Neuroanatomy)的研究--大腦組織 INAH-3
    ■ Bailey和Pillard的研究(1991, 1993)孿生兒調查
    ■ Dean Hamer (1993)同性戀基因研究


    但科學家發現,以上研究存在著很多的漏洞及疑問。
    基本上,暫時還沒有研究可為「同性戀是天生的」下結論。
    美國一些贊成同性戀的組織〔Parents, Family and Friends of Lesbians and Gays (PFLAG)〕,也同意現今還沒有真憑實據,證明同性戀是天生的。

    其實無論同性戀傾向是否天生,天生也不代表是自然,亦不代表其衍生的行為是正確的。例如天生有暴力傾向,並不代表暴力傾向是自然,更不代表其暴力行為就是正確的。

  5. 性傾向可以改變嗎?
    近來,有不少研究報告都指出,性傾向並非在生命初期就被注定而無法改變(Eckert, Bouchard, Bohlen & Heston, 1986),即是說,性傾向是可以改變的。最為觸目的研究是Robert Spitzer (2001)的調查研究。他是美國精神病學會(APA)的前任主席,他以往一向認為性傾向是不可改變的,但他研究了二百位曾參與同性戀輔導的人士後,發現 他們接受輔導後,性傾向有顯著的改變──同性對他們的吸引力大大減少,很多人發展出「良好的異性戀功能」(Good Heterosexual Functioning)。甚至表示接受輔導後,沮喪抑鬱的程度顯著降低了。

  6. 為何他們要改變性傾向呢?
    Robert Spitzer博士(2001)提到他們希望改變性傾向背後有不同的原因,其中包括:

    81%感到同性戀的生活並不能夠真正使他們得到情感上的滿足;
    79%覺得同性戀生活與自己的價值觀或宗教信仰有衝突;
    67%男士及35%女士希望可以結婚或維持現有婚姻(指異性婚姻)。


    性傾向可以改變的事實雖不能證明同性戀不是天生的,但肯定了後天因素是可以令性傾向改變的。

  7. 哪些後天因素影響引致同性戀傾向?
    根據一些臨床心理輔導經驗的綜合,下列後天因素可能會影響一個人的性傾向:
    ■ 幼年成長過程
    ■ 家庭背景
    ■ 性格、氣質
    ■ 同儕的壓力
    ■ 性侵犯及同性間的性經驗


    基本上,同性戀傾向的成因複雜,往往不是單一原因引致。
    有心理學家嘗試綜合先天及後天的研究,認為先天因素影響了個人的性格氣質,再加上後天的種種經歷,引致一部份人有同性戀傾向。
    從以上可見,很多感受到同性間性吸引的人,都不是自己選擇的。
    其實他們很多人的內心亦充滿掙扎,需要別人加以體諒和關懷。

  8. 會否有些聲稱自己是同性戀的人,並非真是同性戀呢?(假性同性戀)
    ■ 在充滿同性而缺乏異性的環境,例如:監獄、軍隊、男校或女校等。
    ■ 渴望有人「錫」,渴望得到情感依附,這於女性圈子特別顯著。
    ■ 用另一種性別身份去吸引其他女同學的注意。
    ■ 有些少女,由於比較活躍好動,運動傑出,於女校中受到不少同學歡迎,甚至主動去向她獻殷勤,以致對自己的性取向產生混淆,成了暫時的女同性戀者。
    ■ 有些少年人可能出於反叛,或貪新鮮的心態,再加上社會風氣對同性戀行為的態度越來越開放,助長了少年人去嘗試。

  9. 同性戀行為有甚麼影響?
    外國有不少研究統計顯示同性戀者經常面對不少健康的問題

    A.心理精神方面 (Satinover,J.,1996,p.51;Schmidt,T.E.,1995,p.110-116)
    l 受孤獨和沮喪困擾者較多
    l 濫用藥物、酗酒者較多
    l 較多人曾經認真考慮或企圖自殺
    l 較多男同性戀者有孌童癖傾向


    B.身體健康方面 (Satinover,J.,1996,p.51;Schmidt,T.E.,1995,p.116-126)
    l 較容易從性接觸(尤其是肛交)感染多種性病、肝炎及愛滋病等。
    l 肛交使肛門括約肌操作失常,引致失禁、腹瀉、直腸潰瘍。
    l 預期壽命短25-30年。


    C.婚姻方面
    l 建立及保持成功婚姻的機會大為降低。

  10. 同性戀行為是否不道德呢?(同性戀行為的倫理思考)
    -反對者的立場
    逆性的行為,違反自然、違反人本性的行為。
    中國佛教:一切夫婦關係之外的邪淫都是罪。

    -支持者的立場
    「雙方同意」
    而又沒有「傷害他人」,
    基本上就沒有道德問題。

  11. 聖經如何看同性戀?
    有關同性戀的最重要經文就是(羅1:24-27)

    所 以 神任憑他們,逞著心裡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他們將 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 的,直到永遠。阿們。因此 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 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羅1:20說明神創世的秩序是明明可知的,男女才是必然的配對(創2:18-24)。 只是有同性戀行為的人往往是被情慾所支配了,行神所不悅的事。 新舊約一貫視同性戀行為為罪(參利18:22; 20:13),其本質是違犯神創造的秩序,違犯自然及人性。

    如果只有同性戀傾向,而沒有行為,那傾向對信徒只是一種試探、一種困惑,還不算是罪。當然有同性戀傾向或行為的人仍可依靠神的恩典改變他的性傾向,已有不少基督徒靠著神的恩典改變了,還出來作見證。

  12. 如果有朋友是同性戀者,應怎樣面對?
    a . 不要大驚小怪:其實一般人,尤其是青少年,都會喜歡與同性朋友在一起,個別少年在青少年期有一些性傾向的困惑是很正常的。應將他當作一般人看待,表達對他個人的接納,建立信任的關係。

    b . 接納並不等於認同:老師須小心將「人」和「事」分開,接納的意思是接納那個「人」,並非指要認同、肯定他的一切行為。

    c . 可介紹及提供一些有關資料、書籍或文章,讓他更深入認識這課題,進一步了解自己的境況。

    d . 應提醒青年人不要太早為自己定型,因性傾向會因時間和成長而改變。
    鼓勵他多了解自己,與他一起了解自己是否真的有同性戀傾向,了解自己為甚麼有這些感覺。這會否出於他對同性戀的誤解?他成長的背景如何?等等。
    (於這方面的探索其實並不容易,老師可以鼓勵同學尋找一些專業輔導員、或專業社工機構協助。)

    e .很多時候,有同性戀掙扎的人於自信心和人際關係方面都會比較弱,老師宜鼓勵他多參與一些健康的活動,擴闊生活的圈子。其實他很需要朋友,尤其是同性朋友或兄∕姊長輩的支持和接納,鼓勵他們多建立非性愛的、健康的同性友誼。
有關性傾向歧視法的思考
1. 立法會否強將一套價值觀加諸於其他人身上呢?
2. 立法是否真能達到所有的人都享有平等權利呢?
3. 實際執法的考慮,如何辨別個人的性傾向呢?
有關同志伴侶法的問題
1. 骨牌效應 (註二)
2. 社會是否要鼓吹同性戀的結合
3. 衝擊現行的婚姻制度

(註一)性傾向
近來,有同性戀團體(或稱同志團體)指人獸交、濫交、性虐待等行為只可歸為性差異行為 ( paraphilias ) 或性喜好,不可歸為性傾向,理由是性濫交、性虐待等性行為同時存在於異性戀及同╱雙性戀群體之中。

其實這講法存在兩個謬誤:

1) 同時存在就不能叫性傾向? 事實上同性戀傾向也可以同 時存在於有異性戀傾向的人身上,即是說一個人可以同時有同性性吸引及異性性吸引的,那就是雙性戀。

2)按此推論,用另一方法說,其實也可說同性戀同時存在 於性濫交者、性虐待者當中

其實,同志團體這講法背後已假設了同性戀傾向是天生、自然的性吸引,而性虐待、性濫交、人獸交等傾向是後天所選擇的,但這假設 不單沒有足夠科學證據,甚至最近有研究證實並無一種「男同性戀基因」(Gay Gene)。

(註二) 造成骨牌效應

雖然說香港現今對性傾向的定義只限於同性戀、異性戀及雙性戀,但有孌童癖、人獸交及亂倫的 人亦強調他們也只是性傾向不同,他們的行為也沒有傷害他人。如果兩個男人╱女人一起可以享有夫妻般的福利,按此推理,那其他配搭例如兩父子、兩母女、成人 與小孩,甚至一人一狗、數男數女,豈非同樣可以享有夫妻般的福利嗎?事實上這骨牌效應並非危言聳聽,在外國多個地方已有人主張孌童癖及人獸交同樣是性傾 向,應受到法例的保障。而香港同志團體亦要求政府將性傾向包括易服癖及變性人,同樣需受到法例保障。


另外於明光社網頁上有大量有關同性戀、性文化的文章,可供參考www.truth-light.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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